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6號
CTDM,107,單禁沒,16,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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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種子陸顆(驗餘淨重共零點零玖公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檢 查自荷蘭郵寄來臺包裹,查獲收件人記載為「Sales Depart ment」,收件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號」之包 裹內,有大麻種子共10顆(淨重0.15公克),經送驗結果,認 該大麻種子均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惟本 件無從自前開收件人名稱查證實際收件人為何,查無特定人 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他字第3561號案件簽結,惟案內查扣之大麻種子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 項亦有明文,足見大麻種子本身雖非第一、二級毒品,惟仍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疑。再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5第1款明文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檢 察官應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顯見倘查無犯罪 犯罪嫌疑人、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情形下,而案內尚扣有 違禁物品,仍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 處高雄調查站106年10月17日航高緝字第10654526800號函暨 所附陳賢鴻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6年8月14日調科壹字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7月10 日北機核移字第1060100643號函、包裹收件人地址、扣押物 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中 文地址英譯、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嗣因無從以該包裹收 件人名稱,特定實際收件人,經檢察官以106年度他字第356 1號案件簽結,此有該案件簽呈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18頁) 。而扣案之大麻種子10顆送驗結果,經鑑定機關採樣4顆進 行發芽試驗,認均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



,亦有上揭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4頁) ,足認確屬違禁物無訛。至送驗耗損之大麻種子4顆既已檢 驗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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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