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氏金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
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氏金娟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氏金娟與黃小翠均原為越南籍人士,因與臺灣人結婚後來 台取得我國國籍,陳氏金娟因不滿黃小翠與其男性友人來往 而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2至10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線到臉書(即Facebo ok)社群網站以申設之「陳金娟」帳號上網,在黃小翠申設 之「Avi Emy」帳號所公開發表照片下,以越南文字公開留 言如附表附表編號2「這種瘋狗」、編號3「遇見瘋狗」、編 號4「像狗吠」、編號5「這樣子的臉沒有男人想要」、編號 6、7「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編號8「神經病 的女人」、編號9「不知道醜」、編號10「畜生」等言語侮 辱黃小翠,使上網瀏覽該等臉書網頁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 聞,足以貶損黃小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小翠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具傳聞性質之 證據資料,均經檢察官、被告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1 卷第59頁),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 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 ,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氏金娟固坦承其於上揭時、地以手機連接網路以 越南文字在告訴人黃小翠的臉書上公開發表附表編號2至10
留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寫的越南 文字意思與附表編號2至10的翻譯不相同,編號2至4是指我 自己是神經病、瘋狗,我留言是指我自己,我沒有針對告訴 人的意思,我只是留言要告訴人不要傷害我家人,這些留言 都是我跟別人在臉書聊天,我沒有提到告訴人的名字云云, 經查:
(一)被告前因其男性友人找告訴人喝酒,而與告訴人有嫌隙, 遂於上揭時、地以手機連接網路後,公開在告訴人臉書所 張貼照片底下,以附表編號2至10截圖文字內容欄之越南 文字留言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案 (見他字卷第16頁;院2卷第59、61頁),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於偵訊時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23、24、33、34頁) ,並有告訴人提供臉書公開貼文截圖照片5張、貼文電子 檔1份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36至40、47至51頁;院2卷第 37頁),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在告訴人臉書上公開發表附 表編號2至10之留言內容,業由本院通知通曉越南語之通 譯黎瑞芳到庭翻譯中文詳載於筆錄(即如附表編號2至10 「本院認定之中譯」欄所示,見院2卷第33、34頁),是 上情均堪認定。
(二)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5留言內並未撰寫有「主詞」,故而無 法單從留言得知係針對被告本身或告訴人抑或是其他第三 人,此據通譯於本院審理時翻譯在案(見院2卷第33頁) ,據此須另佐以被告留言之位置、上下文意以觀,始能得 知被告附表各編號留言係針對何人所為。查被告已對其男 性友人找告訴人喝酒而心生不滿,已如前述,基此,被告 始於告訴人臉書公開發表照片下留言如附表編號2提及「 這種瘋狗找別人的男人」,上情互核以觀,顯見被告就附 表編號2之留言係針對告訴人與其男性友人飲酒乙事,且 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10留言之前後文觀之,均未見有告訴 人以外之人在臉書公開與被告對話,被告亦未於留言內明 指其他第三人或其本身,據此被告於告訴人臉書照片下留 言如附表編號2「這種瘋狗」、編號3「遇見瘋狗」、編號 4「像狗吠」、編號5「這樣子的臉沒有男人想要」、編號 6、7「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編號8「神 經病的女人」、編號9「不知道醜」、編號10「畜生」應 均係針對告訴人而言,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編號 9留言我是針對告訴人,編號10所指「畜生」我是指我跟 告訴人等語(見院2卷第63頁反面)自明,是以被告於附 表編號2至10在告訴人臉書照片下以公開方式,針對告訴 人留言「這種瘋狗」、「遇見瘋狗」、「像狗吠」、「這
樣子的臉沒有男人想要」、「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 不要」、「神經病的女人」、「不知道醜」、「畜生」等 語,堪以認定。被告上開所辯編號2至4留言係針對其本身 ,尚難採信,又被告另辯稱附表編號4意思不是指「厚臉 皮還在那裡像狗吠」,編號8沒有說「神經病的女人」、 編號5至7是指要做臉的事云云,然上開各編號中譯內容業 據通譯黎瑞芳於本院審理時翻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已如 前述,被告上開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 21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而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 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有 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析之被告於告訴人臉書上公開 發表編號2「這種瘋狗」、編號3「遇見瘋狗」、編號4「 像狗吠」、編號10「畜生」留言,係指告訴人像「瘋狗」 、「狗吠」之意思,以此諷刺、比喻告訴人是一個瘋狂、 不受控制的畜生之貶抑之意;另編號5「這樣子的臉沒有 男人想要」、編號6、7「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不 要」、編號9「不知道醜」留言,以此方式諷刺、訕笑告 訴人因長相極差,且沒異性欣賞之貶抑之意;就編號8「 神經病的女人」留言,依照社會通念係指該人精神失控、 行為瘋狂之貶抑之意,是附表編號2至10留言客觀上已足 以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 之程度,核屬侮辱之用語,又被告所為上開留言均係發表 在告訴人公開分享照片下,已如前述,從而被告於不特定 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之臉書公開頁面,以前開言詞侮辱告訴 人乙節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次按 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 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之一罪之情形,為 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 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 刑法對於所有犯罪行為,本應給予充分又不過度之公正評價 ,評價不足,難免降低刑罰之功能,影響刑罰之公平性;評 價過度,將造成刑責之不當擴張,違背罪責原則,二者均不 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故接續犯之適用,應符合適度評價 原則。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 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行侵害同一法益
之數行為而言。因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查本件被告先於106年1月11日22時40分及同時41分許 ,接續以越南文繕打如附表編號2、3所載之文字內容並公開 張貼於告訴人臉書後,復於同年月23日15時40分許至16時止 ,接續以越南文繕打如附表編號4至10所載之文字內容並公 開張貼於告訴人臉書,被告多次張貼文字之行為,雖有相隔 數日,但就張貼文字之內容前後連貫,發生之間隔時間連續 且密接,堪認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為,且具有持續性及緊 密關聯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因認被告 二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反覆以數 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而侵害同一法益 ,應成立單一罪名之接續犯,以限縮數罪併罰適用之範圍, 而維持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緊接所為之多次公然侮辱行為 ,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評價,應以接續犯論處,僅論以一 公然侮辱罪。檢察官認附表編號2、3與附表編號4至10應論 以數罪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另就附表編號5至7、9 所涉公然侮辱部分,起訴書附表並未提及,106年11月16日 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則具體特定公然侮辱之時間及內容乙節, 有補充理由書1份附卷可參(見院2卷第26、27頁),是雖起 訴書漏未敘及附表編號5至7、9部分,惟該部分業經檢察官 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補充,且與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公 然侮辱部分(即附表編號2至4、8、10)間具有實質上一罪 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一併敘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與其男性 友人聯繫,不思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竟公開在告訴人臉書 網站上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 其行為誠屬可議,復審酌被告犯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獲取告訴人之原諒,兼衡及被告於審理中陳稱係具有高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境狀況貧窮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附表編號1部分):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氏金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 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線到臉書以申設 之「陳金娟」帳號上網,在黃小翠申設之「Avi Emy」帳號 公開發表照片下以越南文字留言如附表編號1「妳的嘴巴像 臭雞巴」等言語侮辱黃小翠,使上網瀏覽該等臉書網頁之不 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黃小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 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定有明文。而檢察官舉 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 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 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 ,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91年 4 月30日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一參照)。又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涉有公然侮辱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即通譯黎瑞芳之證述 ,並有臉書社群網站之擷取照片等資料在卷,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公開發表該 編號越南文字留言,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 編號1部分我是指我的男朋友嘴巴像雞巴等語。經查:(一)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手機連接網路後,公開在 告訴人臉書所張貼照片底下,以附表編號1截圖文字內容 欄之越南文字留言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於本院審理時 供述在案(見他字卷第16頁;院2卷第59、61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23、24、33 、34頁),並有告訴人提供臉書公開貼文截圖照片5張、 貼文電子檔1份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36至40、47至51頁 ;院2卷第37頁),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在告訴人臉書上 公開發表附表編號1之留言內容,業由本院通知通曉越南 語之通譯黎瑞芳到庭翻譯中文詳載於筆錄(即如附表編號 1「本院認定之中譯」欄所示,見院2卷第33、34頁),是 上情固堪認定。
(二)證人即通譯黎瑞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編號1留言內 容係指「...那個男的,他有酒喝就好了,他的嘴巴好像 雞巴...」,就該編號內提及「嘴巴像雞巴」部分被告沒 有寫主詞,但從前後文來看,被告是在描述「那個男生」 ,接著就說「他的嘴巴像雞巴」,所以應該是指那個男的 有酒喝就好,嘴巴好像雞巴的意思等語(見院2卷第32、3 3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這句話的意思是 指那個男生有酒喝就好了,那個男生嘴巴像雞巴等語(見 院2卷第32頁)相符,益徵被告上開留言係針對「那個男 生」,並非針對告訴人為辱罵,依照上開說明,尚難遽指 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行為,自無從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罪 名相繩。
(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上開 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部分原應諭知被告無罪。 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子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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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提供之臉書截圖文字內容 │本院認定之中譯 │檢察官起訴暨│ 出處: │
│ │ │ │補充理由之中│ │
│ │ │ │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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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間:106年1月11日22時36分 │「翠啊,年紀大了,可以亂吃但│「翠,年紀大│ 他字卷第36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不要講別人的男女朋友,若他有│了,可亂吃不│ │
│ │Thuy oi lon tuoi roi an bay chu │對象,但是人家都已經同居了,│可亂說...妳 │ │
│ │dung noi bay chuyen bo bich cua │還有那些已經有男朋友但一直打│的嘴巴像臭雞│ │
│ │nguoita du cho no co bo toi nhung │電話要約別人出去逛街,那些女│巴」 │ │
│ │nguoi ta cung song chung voi nhau │人算是妓女,很羞辱,嘴巴少講│ │ │
│ │con may con ma co bo cu dt ru nguoi │多瞭解,出去吃,吃以後也有話│ │ │
│ │ta di ra duong may con do thuoc di │講,還有製作事情,已經老了,│ │ │
│ │ma di do mai nhuc cai mieng noi ich │丟丟你這個壞習慣吧,還有。那│ │ │
│ │hieu nhieu di an roi cung co chuyen │個男的,他有酒喝就好了,他的│ │ │
│ │noi ma tu dat chuyen gia dau roi bo │嘴巴好像雞巴,有膽就說,說了│ │ │
│ │tat do di con thang kia no co bia │就不要怕,很羞辱」 │ │ │
│ │uong la dc cai mieng ni dung nhu │ │ │ │
│ │cai lon co ngon thi noi noi roi │ │ │ │
│ │dung so nhuc qua di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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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時間:106年1月11日22時40分 │「若人家有瘋瘋癲癲,但沒有像│「妳是像瘋狗│他字卷第37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這種瘋狗找別人的男人」 │但沒向這種瘋│ │
│ │Du cho nguoi ta co khung di chang │ │去找別人的男│ │
│ │nua nhung chua co nhu loai cho dien │ │人」 │ │
│ │kiem trai cua nguoi kha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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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時間:106年1月11日22時41分 │「真的遇見瘋狗」 │「真的遇到瘋│他字卷第37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 │狗」 │ │
│ │Dung la gap loai cho dien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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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40分 │「還厚臉皮在那裡像狗吠」 │「臉皮厚還在│他字卷第38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 │那裡吠像狗」│ │
│ │Con mat li ma con o do sua nhu cho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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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40分 │「這樣子的臉,卻沒有男人想要│「妳的臉沒男│他字卷第38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還請別人作媒」 │人要,去找別│ │
│ │Cai mat nhu vay ma ko co trai them │ │人介紹男人,│ │
│ │con nho nguoi ta lam mai con nguoi │ │你跟他去他還│ │
│ │do di voi no co con cuoi con dan ba │ │笑複雜的女人│ │
│ │phuc tap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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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40分 │「老了,還沒...,這樣子的臉 │「老了沒人要│他字卷第38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 │,需要別人介│ │
│ │Gia ma chua co can nguoi lam may │ │紹男人,你這│ │
│ │trai cai mat nhu vay ma di kiem │ │個臉去找男人│ │
│ │trai trai ko them │ │男人都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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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50分 │「老了,還沒...,這樣子的臉 │「你這個臉去│他字卷第39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 │找男人,男人│ │
│ │Gia ma chua co can nguoi lam may │ │都不要」 │ │
│ │trai cai mat nhu vay ma di kiem │ │ │ │
│ │trai trai ko the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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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50分 │「你去死,這樣的事,你還講 │「你去死這種│他字卷第39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得出來,沒有哪一天不聚在一起│事還敢說人家│ │
│ │May di chet di chuyen vay ma may │,神經病的女人,不要講」 │每天都在一起│ │
│ │noi dc ngay nao ko o voi nhau do con│ │神經病的女人│ │
│ │hking dung chuyen noi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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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時間:106年1月23日16時00分 │「所以不知道醜了,還以為自己│「不要臉,還│他字卷第40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有價,每個人都距離,找那些男│以為妳很厲害│ │
│ │Do thu doi nguoi nen ko biet xau xa │人有酒喝不用錢,我給他去,完│,男人喝酒不│ │
│ │ma con o do tuong minh co gia moi │了他還笑複雜」 │要錢,還被笑│ │
│ │nguoi ai cung xa lanh kiem may │ │。複雜的人。│ │
│ │thang nay co bia uong khoi tien tao │ │」 │ │
│ │cho no di xong roi no con cuoi phuc │ │ │ │
│ │tap nu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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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時間:106年1月23日16時00分 │「畜生跟畜生一起聽,卻沒有人│「畜生跟畜生│他字卷第40頁 │
│ │貼文者:陳金娟 │敢跟他玩」 │才聽,這種人│ │
│ │Suc vat voi suc vat nghe nhau con │ │沒人敢做朋友│ │
│ │nguoi gi ma ko ai dam choi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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