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張世卿(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國(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勳(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美(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珠(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
鍾徐阿桂(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
鍾財木(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
鍾鴻日(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
鍾綢(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
鍾文泉(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
鍾惠婷(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
林張美枝(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
林憶輝(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
林憶民(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
林佩縈(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
李曾秀鳳(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
李衍源(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玲(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
李衍誠(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
李衍河(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美(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
郭林忠(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進壽(原名郭林簡)(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泓勝(原名郭林溪)(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進亨(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金調(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麗(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戀(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李綢(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宗(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村(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來(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昌(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盛(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蓮(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達(劉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趙世傳(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趙世民(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游趙阿敏(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巫趙玉柳(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趙世遠(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趙世榮(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趙定緯(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趙春香(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承(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霞(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雲(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雪(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華(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
廖黃娥(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
廖佳音(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
廖雅玲(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
廖雅君(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
曾慶萬(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曾月娥(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慶添(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曾慶清(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曾阿水(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王廖玉燕(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廖秀蔥(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中正(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麗君(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惠雯(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惠蕓(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惠倩(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玉姬(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廖翊亘(原名廖麗姮)(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世卿、張世國、張世勳、張玉美、張玉珠為原告張火龍之承受訴訟人;鍾徐阿桂、鍾財木、鍾鴻日、鍾綢、鍾文泉、鍾惠婷為原告鍾阿添之承受訴訟人;林張美枝、林憶輝、林憶民
、林佩縈為原告林正造之承受訴訟人;李曾秀鳳、李衍源、李慧玲、李衍誠、李衍河、李慧美為原告李清萬之承受訴訟人;郭林忠、郭進壽、郭泓勝、郭進亨、郭金調、郭秋麗、郭秋戀為原告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李綢、李燕宗、李燕村、李燕來、李燕昌、李燕盛、李玉蓮為原告李清富之承受訴訟人;陳永達為原告劉香妹之承受訴訟人;趙世傳、趙世民、游趙阿敏、巫趙玉柳、趙世遠、趙世榮、趙定緯、趙春香、林承、林碧霞、林碧雲、林碧雪、林麗華為原告趙守池之承受訴訟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為原告廖新全之承受訴訟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曾慶萬、陳曾月娥、廖慶添、曾慶清、曾阿水、王廖玉燕、黃廖秀蔥、廖中正、廖麗君、廖惠雯、廖惠蕓、廖惠倩、廖玉姬、廖翊亘為原告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火龍於民國105年7月1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張世卿、張世國、張世勳、張玉美 、張玉珠為原告張火龍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6第26頁至 第33頁);本件原告鍾阿添於103年1月1日死亡,因其繼承 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鍾徐阿桂、鍾財木、鍾鴻日 、鍾綢、鍾文泉、鍾惠婷為鍾阿添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 36第36頁至第17頁);本件原告林正造於105年3月21日死亡 ,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林張美枝、林憶 輝、林憶民、林佩縈為原告林正造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 36 第43頁至第48頁);本件原告李清萬於103年10月11日死 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李曾秀鳳、李 衍源、李慧玲、李衍誠、李衍河、李慧美為原告李清萬之繼 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58頁至第63頁);本件原告郭火炎 死亡後,其中繼承人郭林龍妹於承受訴訟後,嗣於104年4月 30 日死亡,查郭林忠、郭進壽、郭泓勝、郭進亨、郭金調 、郭秋麗、郭秋戀為郭林龍妹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
64 頁至第73頁),即亦為原告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本件 原告李清富於91年8月4日死亡後,因其繼承人李林阿綿、李 燕路於承受訴訟後,嗣分別於101年2月15日、96年11月6日 死亡,茲查渠等之繼承人均為李綢、李燕宗、李燕村、李燕 來、李燕昌、李燕盛、李玉蓮,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74頁至第 84頁);本件原告劉香妹死亡後,其中繼承人即配偶陳德三 於承受訴訟後,嗣於95年4月19日死亡,查繼承人陳萬吉、 陳永達、陳永盛、陳玉儉、陳玉珠,惟陳萬吉、陳永盛、陳 玉儉、陳玉珠均拋棄繼承,故僅陳永達為原告劉香妹之繼承 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 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85頁至第92頁);本件原告趙守池於 91年3月7日死亡後,因其繼承人趙徐梅、趙秋妹、趙玉葉於 承受訴訟後,嗣分別於96年2月12日、103年2月12日、100年 7月30日死亡,茲查渠等之繼承人為趙世傳、趙世民、游趙 阿敏、巫趙玉柳、趙世遠、趙世榮、趙定緯、趙春香、林承 、林碧霞、林碧雲、林碧雪、林麗華,此有除戶登記、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74 頁至第84頁);本件原告廖新全於84年3月15日死亡後,因 其中繼承人廖鴻宜於承受訴訟後,嗣於103年12月22日死亡 ,茲查廖鴻宜之繼承人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 ,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36第111頁至第115頁),即亦為原告廖新全 之承受訴訟人;本件原告廖銀來於88年12月16日死亡後,因 其中繼承人曾阿味於承受訴訟後,嗣於93年3月18日死亡, 茲查曾阿味之繼承人為廖黃娥、廖佳音、廖雅玲、廖雅君、 曾慶萬、陳曾月娥、廖慶添、曾慶清、曾阿水、王廖玉燕、 黃廖秀蔥、廖中正、廖麗君、廖惠雯、廖惠蕓、廖惠倩、廖 玉姬、廖翊亘,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 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36第116 頁至第127 頁),即 亦為原告廖銀來之承受訴訟人。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 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