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潘惠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9 月16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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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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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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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博塑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6 月23日│ 20,784 元│ 一三○七四二八 │
│ │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 │ │ │
│ │田樹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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