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8號
TYDV,107,除,28,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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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 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6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卷宗、106 年9 月12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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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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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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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鴻山桃園市蘆竹區農會│106 年8 月15日│50,000元 │FA一二六六八一一 │林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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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力鑫裝潢工程行│台中商業銀行 │106 年8 月15日│50,000元 │NKA三五二三0三二│林麗鴻
│ │許洲勤 │南崁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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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啟堂 │第一商業銀行 │106 年8 月15日│50,000元 │JA五六二四六一五 │ │
│ │ │北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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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清海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6 年8 月15日│50,000元 │TY0一一七0六四 │林麗鴻
│ │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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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文乾 │土地銀行 │106 年8 月15日│50,000元 │EH0五一0九九七 │林麗鴻
│ │ │南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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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