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5號
TYDV,107,除,25,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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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景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年度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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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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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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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景軒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企業銀行八德分│106年8月31日 │183,360元 │AG一九二三五八│豪星│
│1 │ │行 │ │ │八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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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