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被 告 購輕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敘明請求之法條依據) ,並敘明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及列明相關證據,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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