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鍾家捷
上列原告與星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之本金債權、程序費用及執行費之總額計算即656,688
元(計算式:650,000 +1,000 +5,688 =656,688 )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不足6,1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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