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鄭松年
被 告 吳文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原 告指定之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地址,經10日發生合 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