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3號
TYDV,107,補,83,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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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李天慧
被   告 賴振忠
      范弘達
      林國生
      黃李阿儉
      黃財聲
      黃鈺紋
      劉秀桃
      黃木維
      蔡秀香
      吳德忠
      王培唐
      劉仲良
      劉宇祖
      江秀琴
      古金英
      陳素瓊
      陳絨
      張寶猜
      李金盛
      張長立
      黃景清
      簡萬風
      石朝聰
      石朝欽
      石朝祥
      石朝漳
      石朝叁
      石朝珍
      石朝田
      石世益
      石世煉
      石祈福
      石朝欉
      石朝旭
      劉正順
      劉正利
      劉正豐
      劉李菊
      劉淑真
      黃茂廷
      石志榮
      石阿順
      石順卿
      李林妙娟
      廖啟堯
      邱萬來
      石吳師英
      石曜彰
      石世奇
      石准穎
      石志學
      石世道
      黃煌燈
      劉正宗
      劉正勳
      謝漢漳
      邱文政
      傅行踐
      鄧春明
      曾蔡喜美
      趙如意
      劉玉眞
      石世海
      石世忠
      石明山
      游長寶
      石朝鎮
      石德埕
      石世國
      曾郁雯
      黃金蓮
      石明啟
      石佳依
      蕭伊君
      蕭伊如
      王景琪
      黃福輝
      吳楊椪
      黃俊長
      黃俊田
      吳泉
      黃孟宗
      王淑綿
      王淑芬
      石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 萬62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 萬8,7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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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