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號
TYDV,107,補,76,201802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聯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木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31 萬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21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聯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