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簡榮輝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福利金新臺幣(
下同)1 萬120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予原告。經核其給付
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
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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