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號
TYDV,107,補,60,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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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何紹賢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馬述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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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