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號
TYDV,107,補,4,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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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黃安囡
被   告 何緒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緒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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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