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侯嘉妮
相 對 人 李順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刑事詐欺案件,將另行具狀起 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83222 號 )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於兩造間上 開執行事件判決確定前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未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任何異議之訴等依法得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不惟據聲請意旨即可知此情,亦 有本院收文處人員答詢及索引卡查詢結果(當事人姓名查詢 )可證( 見本院卷第2 頁、第6 至10頁) ,核與前揭規定不 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