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莊秋萍即園佑企業社
被 告 于貞祥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貞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 請求之法律依據) ,並列明請求之相關證據及表明金額如何計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 請求之法律 依據) ,及列明請求之相關證據及表明金額如何計算,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