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理斯
被 告 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
2,4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19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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