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顏泗滄
即聲明人
張博堯
顏子閎
張瑀庭
顏祥祐
顏笙牟
兼 共 同 顏月玲
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顏伯宇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
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提出該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
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
二、表明被繼承人之父母除育有顏子閎、顏伯宇、顏月玲外,
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如有,請
表明其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