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60號
TYDV,107,司票,260,201802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UCANAS LILIAN ROBLED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表明相對
  人正確姓名為ROBLEO或RDBLEO。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