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侯竺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瓊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
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空白」未記載
,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
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