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亞微、陳淑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陳亞微之正確姓名(經查依台端 提供之身份證資料查詢相對人為陳亜微)。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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