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79號
TYDV,107,司拍,79,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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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許鳳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潔如(即高智富之繼承人)、高潔鑫(即
智富之繼承人)、高鴻程(即高智富之繼承人)、劉溢瑋、劉
溢銓、高潔馨(即高智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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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