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非訟代理人 高啟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崇文律師(即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之確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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