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91號
TYDV,107,司促,3491,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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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黃盈誠
債 務 人 林淡渶
債 務 人 陳蔚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淡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貳拾
  元,及其中肆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淡渶及債務人陳蔚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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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