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債 權 人 江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
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利息)。如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梁美惠付款,則依票據法
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並請表明本票提
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
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