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08號
TYDV,107,司促,3308,2018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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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非訟代理人 蔡富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德榮、林家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加速條款約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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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