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11號
TYDV,107,司促,3111,2018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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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沈中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尹文林佩琪彭蓉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三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江尹文、林
  佩琪為共同借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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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