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非訟代理人 沈中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尹文、林佩琪、彭蓉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三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江尹文、林 佩琪為共同借款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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