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9號
債 權 人 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宛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會
議紀錄。
二、提出本件債務人李宛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000 ○
0 號7 樓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文件(如規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