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16號
TYDV,107,司促,2716,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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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明澤
債 務 人 吳佳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李云晏李妙香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由李云晏李妙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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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