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佳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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