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02號
TYDV,107,司促,2702,201802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佳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