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91號
TYDV,107,司促,2591,201802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
債 權 人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
  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