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債 權 人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 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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