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債 權 人 新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最 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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