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06號
TYDV,107,司促,2206,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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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債 權 人 新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最
  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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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