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08號
TYDV,107,司促,2108,2018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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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
債 權 人 陳姿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沈佑霖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本金金額( 依聲請狀所載之薪資請求部分含利息請求
  ,惟依民法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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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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