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債 權 人 陳姿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沈佑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本金金額( 依聲請狀所載之薪資請求部分含利息請求 ,惟依民法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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