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號
TYDV,107,司促,119,2018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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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武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彩雲的戶籍資料(個人記事請勿省
  略)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說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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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