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武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彩雲的戶籍資料(個人記事請勿省 略)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說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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