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64號
TYDV,106,重訴,164,2018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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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黃安囡
被 上訴人 劉凱達(原名劉信良)
      林祥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
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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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