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 訴 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吳明正
賴香妙
王鈺惠
文培華
陳禹彤
林育廷
羅寶珍
林金龍
江羅秀英
陳榮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正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1
9 號給付遲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
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68 萬4,590 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萬5,
396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