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79號
TYDV,106,訴,979,2018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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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林秋祥
      林裕強
      吳欣怡
      周台榮
      蘇淑娥
被 上訴 人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元
被 上訴 人 彭淑英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依照不服之程度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聲明或繳納上訴費,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上訴 程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得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第一審判決 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於上訴狀內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依照不 服的程度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得前往本院繳費處試算,或 利用司法院網站線上試算程式,若為全部不服,訴訟利益為 新臺幣424萬元,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4,464 元;若並非全部 不服,則應自行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完成上述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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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