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友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淯陽
被 上訴人 余淑婷
高銘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淑婷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9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
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萬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逾期
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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