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郭駿均
梁懷德
被 告 吳蕭心瑜
蕭美環
蕭可祿
蕭可昌
蕭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一編號三十四「地上權持分30分之5 」記載,應更正為「地上權持分公同共有30分之5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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