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25號
原 告 周信良
被 告 高志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明知訴外人阮孝妝係原告之配偶,竟與阮孝妝分別基於 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3日下午3 時許,在被 告位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為性交行為1 次,且經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被告犯相姦 罪,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足證被告確實有相姦犯行。因被 告與阮孝妝為相姦及通姦之行為,嚴重破壞原告家庭和樂, 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而侵害原告配偶之權利,侵害原告身分法 益上之配偶關係,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 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 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並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伊坦承確有相姦犯行,但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過高,僅有能 力支付10萬元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42頁): 被告明知阮孝妝係原告之配偶,竟與阮孝妝分別基於相姦及 通姦之犯意,於105年8月13日下午3 時許,在被告上開住處 為性交行為1次,且經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刑事判 決被告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足證被告確實有相 姦犯行。
四、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43頁):
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額有無過高?
五、得心證之理由:
被告明知訴外人阮孝妝係原告之配偶,竟與阮孝妝分別基於 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105年8月13日下午3時許,在被告上 開住處為性交行為1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8065號起訴,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 字第1886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065 號起訴書、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書為證( 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6頁),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堪信 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上開犯行,已屬侵害原告婚姻、家 庭生活圓滿之侵權行為,而嚴重破壞原告家庭和樂,侵害原 告身分法益上之配偶關係,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 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是本件訴訟之爭點厥為: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致 之非財產上損害為若干?原告請求之數額是否可採?如有過 高,則應以數額若干為適當?茲分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必要條件。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足以破壞夫妻間相 互信任之基礎,影響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為法所 不容,亦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方配偶,對 其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亦著有41年台上字第278 號、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 例可資參照。故意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 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 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 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此亦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
12 21 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等判 例意旨可參。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 一理由,上開最高法院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 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 之參考。
(二)經查,本件被告與阮孝妝於105年8月13日下午3 時許,在被 告住處為相姦行為,且被告知悉阮孝妝之婚姻狀況,仍與其 為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且被告之行為已干擾或妨害他人夫 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衡情原告應 受有精神上痛苦甚鉅,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即屬有 據。本院審酌原告與阮孝妝之婚姻家庭狀況,育有一子一女 ,原告為大專畢業,職業係電動玩具場之技師,年收入約 90萬元,名下無財產;被告為國中畢業,名下無財產,無業 ,無年收入,名下無財產(見本院卷第43頁),並有稅務電 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等情,及參酌本 件被告侵害原告權利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尚非有 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 5 條第1 項及第3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06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駁 回之。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併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逐一 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 392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