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49號
TYDV,106,訴,1849,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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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何芍芃
被   告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被   告 丁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㈠4 首行關於「借款400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4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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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