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26號
TYDV,106,訴,1326,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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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林振宗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孔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1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1,600 元(人民幣
30萬元折合新臺幣為134 萬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
1,5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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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