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進聰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文瓏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12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