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6年度,50號
TYDV,106,消債職聲免,50,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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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抗 告 人 黃曉華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免責事件,對於
民國107 年1 月31日之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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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