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0號
原 告 鄧芝芳
被 告 鄧朱阿雲
鄧竹茵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九行關於「中壢華勛郵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中壢分行」。
理 由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106 年度家訴字第9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