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576號
TYDV,106,家親聲,576,2018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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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顏孝勳
代 理 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聲 請 人 顏旗灼
相 對 人 王芹淋即王玲即王禎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六頁關於「6000×54」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84」。
理 由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8日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576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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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