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建騏等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106 年度國字第4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5,000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
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