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987號
TYDV,106,司促,25987,2018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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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87號
債 權 人 陳崇賢
債 務 人 翁佳欽(被繼承人翁高金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高金鳳的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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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