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15號
TYDV,106,再,15,201802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再字第15號
再審 原 告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慶全
再審 被 告 周廷鍊
      周廷章
      周劉蘭英
      周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3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間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6 月15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63 號判決(下稱原 判決)變價分割,於106 年8 月1 日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然因被告周廷健於判決前之106 年1 月13日死亡,未由其繼 承人續行訴訟,致本院撤銷該確定證明書。因被告周廷健之 繼承人即為被告周劉蘭英,於前揭訴訟中未經合法代理,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5 款及同法第498 條規定提 起再審之訴。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房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聲明及陳述可資記載。三、經查:
㈠、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5 款「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之再審事由部分: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 合法代理,係指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其法定代理人無代理權,或未受必要之允許,又或當事人 之訴訟代理人無代理權皆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887號 判例參照);又本款係為保護所代理之當事人本人而設,僅 限於代理權欠缺之一造當事人始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他造 當事人不得據為再審原因(最高法院68年台再字第145 號判 例參照)。
2.再審原告主張周廷健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3 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審理中死亡,未命其繼承人即被告中之周劉蘭英續行 訴訟,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云云。惟查,周廷健於 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6 年1 月13日死亡,且未委任訴訟



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周廷健於該 案既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其於106 年1 月13日死亡後,依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尚 非屬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且揆諸前揭說明,再審原告 並非代理權欠缺之一造,亦不得據該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 之訴。
㈡、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再審事由部分: 1.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必須為確定判 決之基礎係為裁判,並該裁判有同法第496 條、第497 條所 定情形,始合其要件(最高法院75年度台再字第80號判決參 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裁判,係指 確定之本案判決應受其拘束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 再字第6 號判決參照)。
2.再審原告未敘明為判決基礎之「裁判」為何,及該裁判有何 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497 條所定情形,且觀諸原判決理 由,亦未以其他裁判作為判決基礎,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 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規定之再審事由,自有未合。四、綜上,原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 第1 項第5 款所列「當 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及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所定之再 審事由,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 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1 │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段│ │36-12 │建│61 │全部 │
├─┼───┼────┼───┼───┼────┼─┼────┼─────┤
│2 │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段│ │131-32 │建│44 │全部 │




├─┼───┼────┼───┼───┼────┼─┼────┼─────┤
│3 │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段│ │131-54 │建│40 │全部 │
└─┴───┴────┴───┴───┴────┴─┴────┴─────┘
┌─┬──┬───────┬────┬─────────────────┬──┐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主要建築├─────────┬───────┤範圍│
│號│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 │
│ │ │ │屋層數 │ │築材料及用途 │ │
├─┼──┼───────┼────┼─────────┼───────┼──┤
│1 │1185│桃園市中壢區石│住家用、│第1 層:110.74 │ │全部│
│ │ │石頭段36-12 、│4 層樓房│第2 層:125.78 │ │ │
│ │ │131-32、131-54│加強磚造│第3 層:125.78 │ │ │
│ │ │地號 │ │第4 層:125.78 │ │ │
│ │ ├───────┤ │騎 樓:15.04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建│ │合 計:503.12 │ │ │
│ │ │國路16號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