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7號
TYDV,106,保險,7,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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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菊妹
      李智盈
      李家維
      李靜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菊妹等4 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百慕達商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保險字
第7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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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